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8期)--2019年第8期
本期导读:
1. 申请商标“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7711号商标“
3. 申请商标“美金系列”含有文字“美金”,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4. 申请商标“咖啡公社”使用在除“咖啡”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决定+适用法条 |
驳回复审决定 | |||
泉州洁钰贸易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411935 | 1、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3312号商标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7773号商标、第26160765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30573312 10317773 26160765 | |||
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7160397 | 1、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3694号商标、第4955995号商标依法已失效,商标亦有区别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8950号商标、第10905763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6533694 4955995 19828950 10905763 | |||
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898262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6078号商标、第11721717号商标、第17019689号商标、第171266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4306078 11721717 17019689 17126694 | |||
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264826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82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23298287 | |||
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 申请商标 31606998 | 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7711号商标、第110638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分别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 |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G1097711 11063801 | |||
揭阳市八达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537157 | 1、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部分撤销。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电手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7000337 14138109 | |||
滨乐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982895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20753668A 11302863 | |||
成都九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404518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车;运载工具用轮胎;手推车;缆绳运输车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车;运载工具用轮胎;手推车;缆绳运输车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7731460 3846101 30697197 | |||
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702415 | 申请商标“美金系列”含有文字“美金”,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林德恩 | 申请商标 29950198 | 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咖啡公社”与引证商标“咖啡良社”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食用香辛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食用香辛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3、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咖啡”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9540609 | |||
太原市徐沟贾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0513441 | 1、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授权使用协议,非共存协议或共存说明等相应证据,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以“贾记”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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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19882491 8141624 1393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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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卓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03912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U字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3091921 4957346 | |||
安徽国讯芯微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456564 | 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NIIC”与引证商标一“NIC”、引证商标二“NIC”图形,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5233658 4376450 | |||
任海涛 | 申请商标 30134176 | 1、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依法予以部分驳回,故不再与申请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图形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7971882 7805095 10803988 27383501 12422651 | |||
黄山山野牧歌家庭农场 | 申请商标 32634827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 驳回。
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1006916 12953540 14613092 24172816 | |||
泰国和歌有限公司(大众) | 申请商标 30807248 |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6318546 6755274 |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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